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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捡”金饰,可能面临无期
银河台 2009-05-13 [打印本页] [字号 ] [关闭]
    

  月入仅千元的机场清洁工,竟然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令人吃惊的是,这种“当头红运”对这个“幸运儿”来说,却竟然是一个噩梦的开始。 因为这笔横财的主角,40岁的清洁工梁丽,有可能要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进行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要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该案在深圳法律界引起极大关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梁丽可以被称为深圳的“女许霆”,其争议之大比许霆案有过之而无不及。

  事件回顾:

  一个清洁工,一天之内,由捡到天价黄金首饰的“幸运儿”,变成可能要面临无期徒刑的嫌疑犯;一个完整的三口之家,一天之内突然到了支离破碎的边缘;一个尚未开始起诉的疑案,成为大学课堂里的典型案例……而这一切都是由一个不起眼的小纸箱开始。

  连日来,记者就这个离奇的案子进行了深入的采访和调查。

  垃圾桶旁“捡”到一箱黄金首饰

  案件的主角梁丽,女,今年40岁,是河南开封人,被刑拘前是某清洁公司员工,负责深圳机场候机楼B楼出发大厅的清洁卫生。案件发生在去年12月9日,记者拿到的一份今年3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意见书详细描述了案件的发生过程。

  事发地点是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二楼出发大厅。当天上午8时20分左右,梁丽如常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约9时左右,梁丽走到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处,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

  上午9时40分左右,梁丽和其他清洁工聚集在3楼一起吃早餐,其间梁丽又告诉大家其捡到一个纸箱,比较重,可能是电瓶。这时另一名清洁工马某就提出去看一下,如是电瓶就送给他用于电鱼。

  于是马某和曹某就到楼下放纸箱的残疾人洗手间,打开纸箱后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包首饰一人分一半后就离去了。快下班时曹某看到梁丽,告诉她捡到的纸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梁丽不相信,来到那个洗手间从纸箱拿出首饰查看,并拿一件首饰让同事韩英拿到大厅内的黄金首饰店询问。韩英回来告诉梁丽,这首饰和首饰店里所卖的黄金首饰是一样的。梁丽以为韩英跟自己开玩笑,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顶多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中午下班后梁丽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

  300万元金饰疑成被盗品

  到了下午4时,梁丽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楼下喊,说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傍晚约6时左右,两个人来到梁丽家,说他们是警察,问她是否捡到一个纸箱。梁丽确认他们真是警察后,就主动从床下拿出那个纸箱交给他们。警察把梁丽一家人带到派出所。

  原来,当天上午9时许,机场派出所接到了一位叫王腾业的男子报案,说自己是东莞市厚街镇永泰东路金龙珠宝公司员工,早上8时许在19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机场工作人员告诉他贵重东西不能托运,他于是马上到距离19号柜台22米远的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咨询,却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纸箱放在行李车上,而该行李车就停放在19号柜台旁边的垃圾桶处。10分钟后,当王腾业返回原处,发现纸箱不见了,便急忙向警方报警。

  当天晚上,机场派出所便衣民警分别在梁丽、曹某、马某处找回了这批黄金。经鉴定,在梁丽处找回的首饰均为足金首饰,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2893922元;在曹某、马某处找回的黄金首饰分别价值106104元和66048元。

  调查:

  梁丽老公:“老婆是个勤俭持家的妇女”

  梁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她和丈夫刘建华都是河南开封人,刘建华在深圳已经打工十几年,他们的儿子今年8岁,在深圳上学,一家3口住在宝安区福永镇出租屋,日子过得比较清贫。梁丽案发后,刘建华多方奔走请律师。昨日,记者采访了梁丽的老公刘建华。

  在刘建华眼里,梁丽不是一个贪小便宜的人,而是一个“勤俭持家的农村妇女”,对于这场由“横财”引来的“横祸”,刘建华至今都想不明白,“捡来的不犯法,怎么我们捡了东西就要被判刑?”

  刘建华对记者的第一句话就是这么说的:“她从来不是个贪小便宜的人。案发两个星期前,梁丽还捡到过一个公文包,里面有不少证件和人民币,她急忙赶到商务中心交还给失主。”

  常捡不能带上飞机的物品

  刘建华还告诉记者,在机场工作的清洁工常常捡一些带不上飞机的物品回家用的,如水果、化妆品、饮料等等。

  网友态度:

  不问自取即为偷,怎么不是偷呢?

  搜狐海南省网友:我在广东火车站的时候。半个小时不到,就有2个的行李被拎走。我的也差一点。行李基本上都是在自己脚边,抬头找人,一低头就发现行李不见了。对方是不是也可以说自己是捡的呢?

  连黄金都不能分辩,如何说是偷呢?

  一个无知的百姓,连黄金都不能分辩,如何说是偷呢?如果是一名职业小偷请问这帮所谓的人民警察会这么快就破案了吗?如果她真的想占有这些首饰,她也不会告诉别人了。她的行为只能用中国的道德行为来谴责。

  丢东西的是否属于教唆犯罪呢?

  如果捡东西犯罪,那么丢东西的是否属于教唆犯罪,或者,丢东西的是否还可以判个污染环境罪呢?失主都承认是自己过失造成的物品丢失,怎么能等同于捡东西者的犯罪?

  观点大pk,截至5月11日下午三点,

  正 方 观 点

  应该,虽然是捡来的但是把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也构成了犯罪,且数额巨大。 支持人数:4294人

  反 方 观 点

  不应该,这是捡来的东西又不是偷来的,只要归还就行了,没有理由因此就判刑。支持人数:58498人 

  网友留言:

  搜狐网友

  不应该被判刑,她不知道是贵重东西,认为是假东西,所以我认为不应该被判刑,教育一下就可以了。

  搜狐陕西省咸阳市网友

  法律会让人害怕,但对弱势群体滥用法律则更让人害怕,在中国就是这样.我们想一想,一个清洁工捡了一箱东西,又不是偷,没有及时上缴顶多就是道德问题,何来无期呀,况且她当时并没有打开看里面是什么东西,如果照这样量刑,中国该杀的贪官污吏何止千千万呀,苛政猛于虎呀

  搜狐广东省广州市网友

  支持无罪的人脑袋里先过过水,没事学习一下法律,不要一味素质低下。

  当然我们也批判警方重罪起诉,这个虽然有罪但绝对不是重罪,甚至根据其一贯社会表现来酌情处理。

  还有机场的教育培训有问题,应该负相当的责任,失主也要负一定社会责任(比如行政处罚或警告)。

  这样的话,我觉得才算公平。

  搜狐山东省烟台市网友

  责任是要追究的,但不该重判,必竟是无知的因素是主要的.否则,执法部门那就好比"找来一块木板,寻找最薄最薄的地方钻许多孔".好些难度大的案子:如利用手机短信的诈骗案对社会的危害是多么大呵.为什么不下大决心去解决一下.

  搜狐上海市网友

  从许多事件来看,该杀的不杀,不该抓的抓了,躲猫猫事件何其多啊,这样就判无期或判刑,那贪污五百万以上是不是就立即枪毙啊。法律如果脱离了以大众(人)为本,以维护安定和谐为目的。那法律就不是法律了,是阶级的机器。现在人谈法律,就单独把法律孤立的去理解,是很偏激的

  搜狐北京市网友

  为什么捡到东西不报警

  搜狐黑龙江省伊春市网友

  不应该判刑啊 ,人家捡来的东西,并没有第一时间据为己有。而且编者也说了“她没打开就放在洗手间,下班后没见失主就带回家中。”有这样一个情节,清洁工一直在清理她负责区域的卫生,如果失主发现东西丢了,回来找,或者说是问到这个清洁工的话,她要是不交出,个人认为才可以判刑。但是情况确不是这样,在这种前提下,司法机关就这么做实在不妥!

  评论:

  梁丽案用什么罪名进行起诉,在法律界引起了极大关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学斌博士认为梁丽案“是一个可以写入教科书的经典案例”,其在法律界的意义甚至大于许霆案。

  吴教授认为梁丽的行为只是涉嫌构成侵占罪,而不应定为盗窃罪。这可以从3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梁丽是否具有盗窃罪的故意?因为按照案发过程,可以看出梁丽以为那个纸箱是他人遗弃物才拿走的,她也没有意识到那个纸箱里面可能装有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梁丽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

  其次,对于梁丽事实认识错误的行为如何处理?梁丽误以为纸箱是他人的遗弃物,对于这一事实认识错误,刑法中通常的观点:如果行为人想犯轻罪而事实上犯了重罪,如果这两个罪同质的话,那么,也只在轻罪的犯罪内成立犯罪的既遂。因此,当梁丽误以为是他人遗忘或遗弃的财物,但事实是占有他人的财物,充其量也只能在侵占罪的范围内成立犯罪的既遂,而不可以按照盗窃罪来处罚。

  最后,梁丽把这些财物拿回家,是否属于“拒不交出”情节?一般认为,侵占罪中的“遗忘物”指物主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刑法只是把非法占有他人由于一时疏忽而遗忘于特定地方的财物作为犯罪予以惩处。本案中纸箱显然是王腾业因自己一时疏忽而遗忘在行李车上,并实际上临时脱离其控制范围,因此,可以把它理解为遗忘物。梁丽知道纸箱是价值高的物品,显然不属于丢弃物后,没有交公却拿回家中,可见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

  但侵占罪构成要件中还要求存在“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情节。如何理解“拒不交出”呢,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或有关机关找行为人索要,而行为人拒不交还,才属于刑法上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属于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应采纳第一种观点。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编:李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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