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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遭群殴后推进池塘 次日着女装死在绿化带。民刑判决天壤之别起争议。一名男子在偷自行车时被发现,几人在对其轮番殴打后,搜走他身上仅有的20元钱,并脱光他的衣服,将其推入池塘中。次日早上,在距离池塘约1公里远的绿化带上,路人发现了一具身着女装的男尸,死者正是这名偷车男子。近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没有认定5名涉案男子"故意致人死亡"的情节,但以抢劫罪判决5人有期徒刑2-4年不等,并判决他们共同赔偿死者父母17万余元。到底他是被5人殴打致死还是在逃脱之后发生了其他特殊情况而导致死亡?为什么他死亡时会穿着女装?这些谜团让该案显得有些扑朔迷离,而法院在民事和刑事上决然不同的判决也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事件回顾:
男子偷车遭群殴
事情发生在2006年10月29日。当晚9时左右,在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临江小区附近,湖南籍男子黄某和女友刚从网吧出来,看到一名男子正在捣弄着他女朋友的自行车。仗着自己年轻气盛,黄某当即就冲上前去,对着偷车男子就是一顿拳打脚踢。
打完以后,他还觉得不解气,于是打电话叫来哥们李某。李来自四川,平常两人经常在一起玩。李某接到电话后,立即赶至现场,两人对着偷车男子又是一阵暴打,还逼着他自扇耳光。
随后,黄某又打电话叫来刘某、赵某、王某等三人。经过一番商量,众人决定将偷车男子带至僻静处,继续给他一点苦头尝尝。
一路上,他们也没有放过这名男子。五人抽出皮带,对其轮番进行抽打、并拉着他的头撞向路边的墙和铁窗。
打完之后,他们搜遍了男子全身,但只找到20元钱,几人拿着钱到附近小店买了一包大红鹰香烟。
5人押着该男子,来到蛟川街道的一个生态园池塘边。他们逼着男子脱下衣服和鞋子,并将他一把推进池塘中,随后将其衣服也扔了下去。
没想到,小偷却趁机逃脱了。5人找了一通,也没有发现该男子的踪迹,于是悻悻离开。
次日惨死绿化带
第二天上午8时左右,在镇海区镇骆东路的欧易液压有限公司门前,一名工人来上班时,在绿化带上发现了一具男尸。
尸体上身反穿米黄色圆领短袖衬衫,下身穿深蓝色棉织运动裤,双脚穿黑色胶底布鞋,身旁有一件灰色女式外套。
警方调查后得知,死亡的男子叫韦超,广西省柳江县人,1981年出生。其家里有兄弟姐妹7个,其中有一个姐姐韦娟来镇海打工已经有10几年了,在当地一家工厂上班。两年前,韦超前来镇海投靠她姐姐。
当年年底,警方根据线索,相继将这5名犯罪嫌疑人抓获。他们都是外地来镇海打工人员,其中除了赵某21岁外,其他4人都只有15和16岁,当时尚未成年。
检察机关相继对5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
是不是打死的?法院没认定
法医尸检验结果表明:韦超系他人钝性暴力作用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死亡时间距检验时间约9-11个小时。
在案发当天,被害人穿的是白色长袖线衣、蓝色牛仔裤、淡青色胶底布面并系有蓝白相间鞋带的休闲鞋。而在其死亡时,却穿着一身女装。
在庭审时,镇海法院认为,由于韦超被殴打后,逃脱地距死亡地有一定距离;法医鉴定所确定的被害人死亡时间跨度大,而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韦超死亡的准确时间;韦超死亡时身上衣着与其家属、证人及被告等人描述的其案发当天的衣着不同。因此,不能排除韦超被殴打逃脱后因第三人行为的介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导致死亡。
法院判决,被告人等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缺乏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等殴打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指控,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而五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最终,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不等。
刑事案件判决后,韦某的父母认为儿子的死与黄某等人殴打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去年3月,韦超的父母又对黄某等人提起了民事赔偿。
近日,法院判决黄某等人共同赔偿韦某父母17万余元。
谜团一:被害人到底是怎么死的?
对于这个判决,韦超的家人明显不服。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了两年多,但昨天下午,死者韦超的姐姐韦娟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仍然情绪激动。"我当时听到弟弟的死讯,第一反应就是:弟弟偷人自行车被打死了。"
韦娟对记者说,"法院这个判决太轻了,但我也没有办法去改变。"
记者联系了被害人父母的委托代理人----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张律师。
"从尸检报告来看,被害人系他人钝性暴力作用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而5名被告均有用皮带抽打和拳打脚踢过韦超头部,并将其头撞向墙和铁窗的供述。从这一点上看,被殴打致死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但张律师同时也表示,"被害人是否在逃脱或者偷人衣服的过程中发生了其他意外情况,我们也不得而知。"
谜团二:衣服为什么换了?
据被害人家属、证人及被告等人描述:案发当天被害人穿的是白色长袖线衣、蓝色牛仔裤、淡青色胶底布面并系有蓝白相间鞋带的休闲鞋。而在次日被害人尸体被发现时,其上身反穿米黄色圆领短袖衬衫,下身穿深蓝色棉织运动裤,双脚穿黑色胶底布鞋,身旁有一件灰色女式外套。
而经公安机关多次排查并张贴公告,在现场也未发现其他知情者及目击证人等情况。
"我怀疑他们是在把我弟弟打死后,给他换了衣服。"韦娟说。
张律师分析说,"被害人死亡时的着装与案发当天证人的描述不一样,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被打死后换了衣服,不过这种可能性比较小;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被害人被推进池塘后,游泳到了对岸,之后在附近的民居随便找了件衣服穿上。"他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但不能就因为换了衣服就否定被害人的死与黄某等人殴打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说法:刑事与民事证明认定不同
对于刑事判决所产生的争议,主审法官黄元忠说:刑事案件的判决,对于证据的要求非常高。由于被害人逃脱地与死亡地有较长的一段距离,其死亡时所穿的衣服又与证人描述的不同,"理论上不能排除韦某被殴打逃脱后因第三人行为的介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导致死亡。虽然这种可能性很小,但我们在判决时也要慎之又慎。"
而之后的民事判决结果是:黄某等人共同赔偿韦超父母17万余元。
主审法官说,被告方如要免除赔偿责任,必须举证证明是第三人行为的介入或者其他特殊事件的发生,导致韦某死亡,而黄某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法院推定,黄某等人的殴打行为与韦某死亡之间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同样一个案子,又是在同一法院审理,为什么在民事和刑事上作出截然不同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这是因为民事证明标准和刑事证明标准不同。上个世纪90年代,美国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曾一度引起全世界的关注。最后辛普森虽然在刑事上被判无罪,但在民事上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说:民事案件采用的是优势证据标准,即对比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哪一方提供的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效力更高,更有说服力,法院就可以认定此方的证据。而刑事证明标准则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定的,不能有罪推定。
网友态度:
刑事判决: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刑事案件的判决,对于证据的要求非常高。由于被害人逃脱地与死亡地有较长的一段距离,其死亡时所穿的衣服又与证人描述的不同,被告人等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缺乏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等殴打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指控,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民事判决:被告等人赔偿死者父母17万
被告方如要免除赔偿责任,必须举证证明是第三人行为的介入或者其他特殊事件的发生,导致韦某死亡,而黄某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法院推定,黄某等人的殴打行为与韦某死亡之间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五被告构成抢劫罪被判刑
五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最终,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不等。
网友留言:
搜狐网友
呵呵,很多都是生活所迫,欺负他们算什么。有本事你去打那些硕鼠啊。
搜狐河南省三门峡网友
行了,一个小偷,争论这个事有意义吗。没有被偷过的都同情小偷,被偷过的不会有同情的。
搜狐北京网友
小偷有罪,但不致死。太极端不是好事,否则永远也成不了法治国家。
搜狐网友
小偷是可恶,可比起那五人打人又抢钱要好的多吧,同意顶我。
搜狐福建省厦门市网友
小偷即便判死刑也不能有老百姓执行!把人打死居然是正当的,令人难以理解!不要说国外的法律,就是按照国内法律,在罪犯停止犯罪后,仍然继续对罪犯施暴的,最轻的都属于防卫过当。即便是战场上的敌人投降了,都不能继续虐待更别说打死了,对于杀人(敌人)属于正常行为的军队来说这都是起码的纪律。这些不把小偷送到司法机关,而打死小偷的,在我眼里就是一群无法无天的流氓。
搜狐广东省网友
小偷有罪,是不当诛.但是小偷每次偷盗较小不够判刑,抓到公安局转眼又放出来,我说大家都别抓小偷,有人说小偷是生活所迫.抓啦白抓,一不小心还要赔药费,自找麻烦,法制社会,就是说等到小偷偷了你的房子,把你杀了,犯罪了才能抓,要不白忙,撑多啦.
搜狐北京市网友
我是一个学法的,看到这样的判决法官也是很有水准的啦!对别人生命尊重敬畏就就尊重自己,不能因为其有污点就人人喊打!
评论:
小偷偷东西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公私财产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小偷偷的东西价值较大,达到立案标准,触犯了《刑法》,那么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群众能不能动手打小偷?打死小偷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打小偷的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抓到小偷后应扭送派出所或通知警方,交由有权机关处置,如果为泄私愤对小偷进行侮辱、殴打,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可能构成犯罪。具体来说,对小偷使用暴力方式进行侮辱,情节严重的,依《刑法》第246条规定构成侮辱罪;殴打小偷,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依《刑法》第234条规定可构成故意伤害罪,造成死亡后果的,将可能承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刑事责任。
市民抓到小偷后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保护所有遵纪守法的行为,也制裁一切违法作乱的行径。小偷虽然可恶,但他们的人格尊严和生命健康权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还应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以恶治恶,到头来自己也将吞下以身试法的苦果。在此提醒大家:以后如果再遇到这样的情况,千万要冷静,不能图一时之快,触犯法律,做出后悔终身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