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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义之举还是蓄意伤害?
银河台 2009-05-26 [打印本页] [字号 ] [关闭]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义勇二字,撑起了中华美德的一片天。今天的搜狐侃事我们就跟您一起来关注一起与众不同的“见义勇为”事件。事发广州市海珠桥,5月21日上午7点多,一名32岁男子爬上海珠桥,这是自4月以来的第12名跳海珠桥者。然而,他没能像“前辈”们那样“潇洒走一回”,再平安着地。在重重警戒之下,一位年约六旬的老伯悄然爬到跳桥男子身边,借口“握握手交个朋友”,连拉带推令这名男子从高处摔下。跳桥的男子手肘、腰椎骨折,而这位推人的老伯也当场被拘捕。

  事件回顾:

  事情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事件回顾。5月21日7时20分左右,一名身穿白衬衣、头戴鸭舌帽、身背黑书包的男子躲过保安员的监视,爬上了海珠桥。在距离桥面约7米处,男子拉出红色横幅,垂直向路人展示。接到报案后,保安员、警察、消防员陆续到场,对海珠桥实施管制,并安放气垫床,展开劝说。由于当时正值上班上学的时段,给市民的交通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市民因此也颇多怨言。甚至有路过市民直呼:“要跳就干脆点跳吧!”

  僵持了一个上午,尽管警员多番劝说,跳桥者依然坚持坐在铁架上。中午时分,正当大家都束手无策的时候,一名老伯走了过来,向警方自荐要去劝说跳桥者。遭到婉拒后,老伯悄悄越过封锁线冲向铁架,沿着略略倾斜的铁架,爬到了距离地面约7米的铁架顶部,与跳桥者处于同一根钢铁横梁上,老伯上来后,先向跳桥者打招呼,接着,对他说‘握握手,大家交个朋友吧’”。老伯主动伸出右手,跳桥者犹豫了一下,也伸出右手。老伯一抓住跳桥者的手便用力一拉,将他推下横梁。

  事情没未就此结束。跳桥者先掉到气垫床上,又滑落地上,警察立即拥上,两人合力拽着他的双臂,拖起身来。然而保护性命的气垫床竟然没有充满气,经过医院确诊,跳桥者手肘骨折、腰椎骨折。

  有知情者透露,这位推人的老伯与几年前的一位见义勇为者长得十分相似。2006年年初,有老人在广州洛溪大桥的人行道栏杆上,将一名用匕首对准自己脖颈、造成洛溪大桥封闭堵塞的男子一把抱下。据非官方的资料统计,那位老人曾经3次从洛溪桥上救下轻生者。

  据了解,跳桥者名叫陈富超,今年32岁,是一名来自化州的包工头。据他说,他于2006年9月与广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金额1200万元的合同,除去管理费等200万元,他应该拿到约1000万元。但在拿到550万元之后,其余450万元却被房产公司扣下,一直没有拿到。陈富超表示,自己投入的资金都是借回来的。因为被追债,感到走投无路才选择这种方式引起公众注意,决定选择海珠桥,因为这里比较容易爬,也可以引起最大的关注。他说自己不是真的想这样闹,也不想闹这么久。起初只是要求警察把欠钱的老板叫来,让他当面承诺还钱,自己就会下来。

  另外,据相关部门透露,将跳桥者推下的老伯姓黎,年过六十。黎老伯表示,自己最近从媒体上频频获知跳桥作秀的新闻,对这种为一己私心损害大众利益的行为十分不忿。推人后,黎老伯表示,自己本来想好言相劝,却遭到粗鲁拒绝,一怒之下出此下策。他说一直以为下方有气垫床才敢动粗推人,没想到气垫居然没充满气,才造成了现在这样大家都不愿看到的后果。

  网友观点:

  1、老人好样的:一名围观者表示,自己住在海珠广场附近,今年已经好几次被跳桥者的作秀耽搁时间,“有人上去将他推下来就最好了,不要浪费大家的时间了。”

  2、他没有权力擅自代替警察执法:围观的多数市民都认为老人“没有权力擅自代替警察执法,伤害别人”。并且有人质疑:“他有什么资格这样做,难道以见义勇为的理由便可以随便杀人了吗?”

  3、律师:推人者可能将面临刑事责任:推人者爬上桥时已能预见他的行为将给跳桥者带来伤害,但仍主动将其推下致跳桥者受伤,且伤势在轻微伤之上,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推人者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

  网友留言:

  安徽网友:应该是错怪了那个老头,因为他知道下面有气垫才推他下去的,只是没成想,垫子没充满气。跳桥者的确影响了太多人了。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网友:跳桥之行为并非作秀,也并非拥有了放弃生命的勇气,而是弱势群体为了维权的无奈之举,他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但面对生活的无奈与诉诸无门,我宁愿憎恶自以为英雄的老汉。

  北京网友戏言:要彻查“老头”的真实身份,还要彻查“老头”是否是欠钱老板雇来的杀手。无论如何“老头”的故意伤害罪是抹不掉的事实。

  对此,浙江嘉兴的网友做了回应:底下有气垫,所以不应该是故意杀人。

  戏言也好,真的憎恶也罢。总之,这样一起跳桥事件对网友中间产生了不小的轰动。

  主持人评论:

  在法治社会,我们不能鼓励这种"跳桥维权"行为。5月24日《羊城晚报》报道,针对广州海珠桥“老伯推人跳桥”事件,有关部门透露,跳桥者陈富超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推人者赖健生涉嫌故意伤害罪,两人均被采取刑事措施,可能会被刑事拘留 。

  毫无疑问,不管这位跳桥人陈富超有多大的委屈,或者说在现实中如何走投无路,单从“跳桥扰乱公共秩序”这一点来讲,他的确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而且,警方此次之所以对他采取如此强硬的措施,除了他在扰乱公共秩序上有“前科”外,更重要的也许是,警方想通过“跳桥追究刑事责任第一例”来警示后来者,达到遏制“跳桥秀”的目的。

  我们了解到,在陈富超之前,也有因上演“跳桥秀”而劳动教养的先例。2006年,为讨薪救受伤的弟弟,江西男子曾水林两次在广州东风中路天桥、洛溪大桥上演“跳桥秀”,造成洛溪大桥由北至南全封闭,被送进劳教所劳教一年,成为全国首个因“跳桥秀”而被劳教的案例。

  因上演“跳桥秀”而被劳动教养,在当时受到不少专家的推崇,他们认为,在警示作用之下,后来者一定会慎之又慎。可是现实却无情地嘲讽了这些专家,在某些地方,“跳桥秀”仍然不断发生。其实这说明了一个近乎常识的道理,如果不是被逼到走投无路,很少有人会选择如此极端的举动。与其说他们在冲击着社会最基本的秩序,倒不如说他们在用微弱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秩序”。

  一边是各种各样的意外事件、危急情况,另一边就会涌现出一些见义勇为的英雄志士。我们时常会在新闻里看到比如歹徒行凶、围观群众漠然视之这样的事件,当然其中也有很多侠义之士挺身而出、见义勇为。针对见义勇为的行为,你又是怎么看的呢?

  说到见义勇为,我钦佩见义勇为,但前提应该是保护自身的安全。这不是自私,而是合乎自然的人的本性所在。所谓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对于罪恶,我们作为普通的市民,应该在力所能及和保护自身的基础上配合警方打击罪恶,但是,我们没有执法的权力,因为法律没有赋予我们执法的权力,所以,我们也没有相应的义务。也许,有人可能会说这种想法是自私,只顾自己,有人更会提出理论说正因为人人都“漠视”罪恶,那么罪恶才会如此猖獗!但是,我依然会坚持我的观点,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正如香港的电视宣传片里面说的:“用我们的眼、用我们的耳朵、用我们的手去配合警方打击罪恶”。

  我明白了,你的意思是说,过去我们总倡导见义勇为,但其实这是对普通公民的一种不应有的高要求。如果我们罪恶是靠手无寸铁的市民去见义勇为来维护的话,警察干什么去了?见义勇为应该是一种风气,是一种美好的道德要求,提倡无可非议。但前提依然是,保证自身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你见义勇为,你道德高尚,我不见义勇为,也只不过是我本人的选择而已。毕竟,从道德的角度上,我们都是个体,对其他的社会个体并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的角度上,见义勇为就像是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所产生损害后果,受益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但现实就是,许多见义勇为的人流血又流泪,那个受益人往往第一时间就溜了,法律上、制度上也没有相应的保障,那么,你凭什么让我见义勇为?万一我光荣了还算凑合,万一光荣不了拉下半条人命,我家里上有老的下有小的咋办?换个位置,你辛苦十几年几十年拉扯大的儿子就这么光荣了,你感觉会如何?和谐的社会应该靠的是不断完善的制度,而不是个人英雄主义式的见义勇为。

  那么我们这样说是不是表示不见义勇为没什么不对呢?当然不是。我认为我们首先不应该去指责旁观的人们麻木冷漠,不见义勇为,而应该先弄清楚真正见义勇为的责任人是谁?毫无疑问,见义勇为的责任人应该是除暴安良,维护一方生活秩序的人民警察,这是因为社会分工不同,每种职业有每种职业的职责,比如说我们不能要求一个教师去给别人打官司,同样也不能要求一个律师去给学生讲课。对于除暴安良的工作,我认为首先应该让警察来做,也只有警察有这个能力能力去做。只有不断完善治安工作,才能较好的解决歹徒为非作歹,恃强凌弱的犯罪现象发生。否则光靠大声疾呼群众应该见义勇为,那显然是不够也不正确的。 

  同时,见义勇为也绝对应该提倡,但我认为,新时代的见义勇为应该和古代那种“十步杀一人”,“流血五步”的拼命式的见义勇为区别开来,毕竟现在人大都没有武功嘛,所以现代人的见义勇为应该首先从将歹徒的恶行报告给警察着手,然后应该先集合一批人,有了胜利的把握以后再进行见义勇为,否则靠孤身一人那显然是非常危险的。 

  而使群众能够团结一致,共同见义勇为,这就是我们的媒体,我们的教育的职责了。总之,无论如何,这个世界,善良人、有血性的人还是居多的,解决比如歹徒当众行凶之类的事,应该首先从公安方面着手,然后再辅之以教育民众,宣传“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思想,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够在安定团结的环境中大踏步前进。我们本期搜狐侃事的话题就跟您聊到这里,主播千卉和实习主播一一,感谢您收听今天的节目,我们下次再见!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编:李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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